重要内容提示
l赎回登记日:01年8月日
l赎回价格:.元/张
l赎回款发放日:01年8月3日
l赎回登记日收市前,“星宇转债”持有人可以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转股价格.70元/股转为公司股份。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星宇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按照债券面值元/张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即
.元/张)全部强制赎回,赎回完成后,“星宇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l本次“星宇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强制赎回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l如投资者持有的“星宇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01年6月7日至01年6月9日连续十六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公司“星宇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根据《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债的赎回条款。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星宇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星宇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星宇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有条件赎回条款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含%),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万元时,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一)有条件赎回条款成就的情况
公司股票自01年6月7日至01年6月9日连续十六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高于“星宇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已满足“星宇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登记日为01年8月日,赎回对象为01年8月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星宇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本次赎回价格为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赎回价格为.元/张。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计息年度期间(00年10月日至01年10月1日)票面利率为0.%;计息天数自起息日00年10月日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01年8月3日(算头不
算尾)共85天;
每张债券当期应计利息=×0.%×85/=0.元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0.=.元/张关于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扣税情况说明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0%,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1,.56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1,.5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1,.56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年11月7日起至0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
RQFII),本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持有人实际面值每千元可转债派发赎回金额为1,.56元人民币。
(四)赎回程序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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