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上交所发布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称,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二)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本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三、新股上市初期,本所对单一或者涉嫌关联的多个证券账户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全文如下:
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6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加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不含全天停牌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规范投资者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新股交易,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工作做了进一步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二)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本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因前款规定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当日14:57复牌,进入收盘集合竞价阶段。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