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黑老大一审获刑11年 收保护费遭拒打砸酒吧
昨天从龙岗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一宗15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案,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团伙主犯彭某达总和刑期14年7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并处罚金3万元。该院同时还分别判处该团伙其他成员6年半至2年半不等有期徒刑。此案是该院今年一审判决的第一宗涉黑案件。一审判决后,15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诉。
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外以“公司”自称
龙岗法院审理查明:以被告人彭某达(外号“明哥”、“化州老明”)为首的15人团伙长期盘踞在平湖一带,逐步形成了一个上有首领、中有骨干、下有一般成员的层级分明、管理严格、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外以“公司”自称,有固定“办公”地点,以开设*场、放高利贷、开设娱乐场等作为主要经济来源,长期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开设*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破坏公私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案涉及15名被告人、5个罪名、十多起违法犯罪事实,在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时,均有上百人旁听。
垄断平湖“*博行业”
被告人彭某达等人在平湖先后多处选址开设*场,垄断当地的“*博行业”,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以此起家。其所开设的*场装修风格、摆设基本一致,各被告人职责明确:所有*场均需彭某达同意方可开设;每一处*场由彭某达的骨干成员进行管理,收取水钱;团伙中有专人负责拉客、在*场内放高利贷并收取水钱;其他普通成员则从事看场、望风等工作。*场收益由专人收取,并按不同层级分赃。
经调查,仅2012年3月21日至27日期间,彭某达等人在平湖鹅公岭社区长排路17号开设*场,邀人参*,当场放高利贷、抽取水钱,短短一周时间非法获利达20余万元。
收保护费遭拒打砸酒吧
2010年5月11日夜,被告人彭某达企图进入平湖华南城某酒吧看场收取保护费,遂带领团伙成员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40余人来到该处。彭某达与酒吧老板商谈看场事宜遭拒,遂指使众人打砸酒吧。酒吧老板上前制止也遭到殴打。后群众报警,彭某达带人散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