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
5月20日,浙江证监局披露关于对*伟燕的行*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伟燕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伟燕告知了作出行*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伟燕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伟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伟燕为证券从业人员
年8月16日至年4月8日期间,*伟燕在中银国际证券台州营业部任投资顾问助理。
年8月29日,*伟燕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S****执业证书。
二、*伟燕操作“*某伟”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年1月8日,*某伟在中银国际证券台州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22,下挂上海普通证券账户A42****和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年3月12日,*某伟在中银国际证券台州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下挂上海信用证券账户E****84和深圳信用证券账户****。“*某伟”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国银行***********。
年3月7日至年4月24日、年9月4日至年1月6日、年2月22日至年4月8日期间,*伟燕私下接受*某伟委托,通过****等手机号码操作“*某伟”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累计委托下单笔,累计成交金额80,,.34元,累计亏损,.36元。
“*某伟”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为*某伟的自有资金和*伟燕拆借给*某伟的资金。*伟燕未获取收益分成及报酬。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
*伟燕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某伟委托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责令*伟燕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一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