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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医院管理,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国家及各级卫生行*主管部门关于禁止收受“红包”、治理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医院职工收受红包(现金、有价证券)、回扣等问题,作如下处理规定:
一、关于对收受红包的处理规定:
1.承担病人的全部医疗费用。
2.处红包金额5倍的罚款。
3.待岗6个月,上报卫生行*主管部门暂停执业6个月,年度考核不合格。
4.一年内二次被查实收受红包的,责令调离、解聘。
二、关于对收受回扣的处理规定:
1.收受回扣的,没收回扣,并处回扣金额的5倍罚款,同时进入待岗程序,视数额大小待岗6-12月,年度考核不合格,院外交流。
2.一年内二次被查实收受回扣的,上报卫生行*部门暂停执业资格、给予解聘。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3.医药经销商在我院以回扣方式促销药品,一经查实,暂停与本院业务一年;累计二次被查实发放回扣的,永远取消其与本院合作资格。
4.本院职工参与发放回扣、促销药品的,查实后与收受回扣人员同责,按1-3条处罚。
5.人事、财务、设备、物资、基建、信息等部门人员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商业贿赂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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