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3月25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和相关跨境转换、做市业务的配套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暂行办法》,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发行申请日前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亿元、境外上市满3年、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不少于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为10%。交易所全天休市达到或者超过7个自然日的,其后首个交易日的涨跌幅为20%。投资者当日买入的中国存托凭证,当日不得卖出,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应满足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不存在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境内法律、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交易的情形。
深交所称,该三项配套规则发布后,还将继续制定和发布相关实施细则。接下来将继续认真做好细则就绪、技术系统改造、市场服务后续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赴英国、瑞士、德国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支持来自上述市场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申请在深交所发行融资型中国存托凭证,有序拓宽境内外企业双向融资渠道,扎实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高水平开放。
来源:周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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