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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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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年11月16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深证上〔〕号)(以下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办法》)和年6月2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年修订)》(深证上〔〕号),以及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条款的通知》(深证上〔〕号)同时废止。

为确保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体安排:

一、新规施行前股票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原规则标准和程序及原配套业务规则实施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及退市整理期安排。

二、对新规第十四章第三节及第14.5.2条第(四)项规定的退市指标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年作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

三、对新规第14.2.1条第(六)项规定的退市指标,自年7月1日起计算相关期限;对于新规施行前(含施行当日)收盘价低于1元的股票,新规施行前后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1元的交易日连续计算;按照前述情形计算,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的,公司股票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按照原规则及原配套业务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四、新规施行前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以及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在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执行以下安排:(1)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按照新规执行;(2)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但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在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新规执行,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3)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4)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五、新规施行前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适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办法》、原规则及原配套业务规则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及退市整理期安排。

六、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年度至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在年度及以后年度中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实际已触及新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七、判断公司是否触及新规第13.3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时,以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年至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来源: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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