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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股市黑嘴上海证监局联合上海网信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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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为贯彻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上海地区互联网金融信息传播秩序,近日,上海证监局联合上海市网信办开展涉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网络信息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期间,属地主要网站查删拦截有害信息1.7万余条,下架音视频专辑、节目个,处置违法违规账号余个,关闭直播间53个,坚决遏制各类违法违规信息传播,有效净化网络生态环境。

今年以来,上海证监局围绕“警惕团伙作案,勿入证券期货投资圈套”主题,借助上海投保联盟平台,联合上海*府机关、行业协会、新闻媒体、高等院校等单位,组织辖区市场主体积极开展防非宣传月活动。上海证监局充分利用网站常抓常新,曝光无资质机构、网站及APP名单,着力打造防非宣传品牌,做出亮点和特色。

督促相关平台自查自纠“涉非”风险

记者获悉,针对部分新闻媒体运营的平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存在向社会公众有偿提供对具体证券品种进行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服务的情况,上海市委网信办、上海证监局发布《关于开展涉非信息专项排查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单位组织自查涉非经营风险,清理“股市黑嘴”“非法荐股”“场外配资”等违法违规信息,向社会公众提示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风险。

股市“黑嘴”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性、蛊惑性信息,养粉荐股后反向操作收割散户,导致个股暴涨暴跌,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害网民合法权益。

据介绍,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上海网信办、上海证监局加强联动协同,聚焦音视频、直播类、财经资讯类、聚合类等属地重点网站,围绕相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开展普法宣讲,提高企业合法合规运营意识。同时督促指导各平台自查自纠涉非法证券期货经营风险,全面清理上述违法违规信息,对平台公众账号运营者强化证券期货经营资质核验,不为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便利,全力压缩场外配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相关网络信息传播空间。

在此次专项整治中,上海网信办指导属地网站平台采取扎实有效的管理措施。例如,哔哩哔哩对认证通过的财经类用户账号统一社群运营,加强内容安全教育,禁止未经资质认证的个人和机构发布涉投资理财等财经领域内容。东方财富网通过“股民学校”专门频道,传播各类证券相关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加强投资者教育。喜马拉雅加强对涉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网络信息的举报受理工作,对于核实为违规的内容进行拓展排查溯源,提高举报处理效率。

下一步,上海证监局与上海市网信办将继续加强信息监测和舆论引导,持续清理互联网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信息,做好立体化防非新闻舆论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件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不断规范辖区市场网络信息传播秩序,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股市黑嘴”“非法荐股”严重者可获刑

此次上海网信办会同上海证监局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主要针对“股市黑嘴”“非法荐股”“场外配资”等违法违规信息。

记者注意到,关于“股市黑嘴”的责任追究,可能涉及到两大类型。一是编造、传播证券虚假信息。有关机构和个人违反《证券法》第56条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应依据《证券法》第条规定给予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据《刑法》第条规定以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有关机构和个人违反《证券法》第55条第一款第(五)(六)(八)项规定,通过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或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应依据《证券法》第条规定给予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据《刑法》第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非法荐股”责任追究,记者留意到,根据《证券法》第条、第条第二款以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等规定,只有依法取得相应业务经营资质的证券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以证券公司名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依据《证券法》第条规定给予行*处罚;对未经批准,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其他名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依据《证券法》第条规定给予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据《刑法》第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关于“场外配资”责任追究,大致分为四个类型。一是系统分仓、出借账户、点买配资模式。根据《证券法》第条规定,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营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场外配资”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证券融资融券业务,配资中介机构、软件开发公司等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以系统分仓、出借账户、点买配资等模式从事“场外配资”及相关活动的,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当依据《证券法》第条规定给予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据《刑法》第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虚盘配资模式。配资中介机构、软件开发公司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开展虚盘配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第条等规定以诈骗罪等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出借或借用账户。有关机构和个人违反《证券法》第58条规定,出借自己证券账户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依据《证券法》第条规定给予行*处罚。四是证券公司参与。证券公司参与“场外配资”或为“场外配资”提供证券交易通道等相关便利的,应当依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采取行*监管措施;涉嫌违法的,依法进行行*处罚。

最后据介绍,根据《证券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黑群”“黑APP”,应分别依据《证券法》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给予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据《刑法》第条规定以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孙孝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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