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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笔交易,仅获利63元90后证券从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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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早已明令禁止,但总有少数人心存侥幸想钻空子。

日前,青岛证监局发布1号行*处罚决定书,申万宏源原经纪人杨某存在借用客户账户炒股以及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违法行为。其中,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一项违法行为仅获利63元,却被处以元罚款。加上借用客户账户炒股的违法行为,合计罚没款.9元。可谓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71笔交易获利63元

根据青岛证监局的文件,杨某,女,年7月出生。年11月13日至年11月1日,杨某与申万宏源签订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成为原申万宏源青岛闽江路证券营业部(现变更为申万宏源青岛海尔路证券营业部)经纪人。

年1月19日至年3月15日,杨某跳槽至世纪证券,先后任世纪证券青岛香港东路证券营业部理财顾问、理财经理。

因此,年11月13日至年3月15日,杨某为证券从业人员。

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

杨某主要是通过操作申万宏源青岛闽江路的客户账户牟利。经过青岛证监局查证,其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两项:

其一,杨某借用“刘某芳”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

年1月8日,“刘某芳”证券账户在原申万宏源证券青岛闽江路营业部开立。杨某从业期间,将本人控制资金转入该账户,并通过本人手机买卖证券。年10月31日至1月19日,杨某通过“刘某芳”证券账户买卖“中信证券”等股票,合计买入成交金额为43.3万元,卖出成交金额为43.55万元,扣除税费后盈利.9元。

从中可以看出,杨某年已经在世纪证券从业,但操作的是原申万宏源青岛闽江路营业部客户的账户。但青岛证监局并未说明刘某芳是否知情。

其二,杨某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

“关某梅”系原申万宏源证券青岛闽江路营业部客户。年3月日至10月10日,杨某时为原申万宏源证券青岛闽江路营业部经纪人,使用个人笔记本电脑操作“关某梅”账户下单委托69笔。

“宫某竹”系原申万宏源证券青岛闽江路营业部客户。年8月3日,杨某时为原申万宏源证券青岛闽江路营业部经纪人,使用个人笔记本电脑操作“宫某竹”账户下单委托笔。

青岛证监局指出,杨某在上述一共71笔交易中获利63元。但未说明“关某梅”、“宫某竹”是否知情。

年已收到警示函

青岛证监局指出,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和银行账户资料、委托流水、银行流水、营业部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杨某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行为违反了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杨某违法买卖股票行为,青岛证监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9元,并处以元罚款;对杨某违法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3元,并处以元罚款。合计罚没款.9元。

值得一提的是,从K线图来看,杨某交易中信证券的年10月31日至1月19日正是中信证券股票近五年来的大底部,其复权后最低股价仅有14元左右。此外,其用“关某梅”、“宫某竹”账户交易,71笔获利63元,平均一笔获利0.8元,总体而言,不但违法违规、收益率甚至比不上银行稳健理财,还最终收获了一张大罚单,可谓自食苦果。

另外,记者查阅相关文件后发现,年7月5日,青岛证监局已经对杨晓君下发了警示函,指出其在证券公司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交易的行为,该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因此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合规从业,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以上可以看出,即使出具了警示函两年后,杨晓君还收到了今年青岛证监局的1号罚单,说明监管目前对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依然毫不犹豫贯彻“零容忍”态度,违法违规事件坚决从严从重处罚。

记者

王砚丹

编辑

吴永久孙志成肖勇王嘉琦

校对

何小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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