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27日下午,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新规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新规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针对目前突出显现的一系列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做出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旨在有效规范股东减持股份行为,避免集中、大幅、无序的减持行为扰乱二级市场秩序,冲击投资者信心。随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对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数量、比例、时间限制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盛世景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盛世景”)及时对减持新规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细致解读。
*策解读
1、证监会减持新规修改点
(1)扩大适用范围:IPO老股减持,非公开发行股份减持,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买入股份的减持,通过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减持,以上行为统统纳入适用范围。
(2)提高减持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减持也要预披露;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报告、备案、披露制度。
(3)减持数量限制更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IPO老股、非公开发行股份要适用“三个月1%”规则;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售期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数量,要符合交易所规定;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沪深交易所已就9号文第九条第三款做出了细化规定——12个月内50%
上交所: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深交所: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4)完善过桥减持规则:通过协议转让减持IPO老股、非公开发行股份后六个月内,出让方、受让方六个月内要遵守“三个月1%”规则;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以及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IPO老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交易所规定。
沪深交易所已就9号文第十一条第一款作出了细化规定:90日内2%;大宗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上交所: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深交所: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
(5)授权证券交易所制定规则和监管:授权交易所在减持时间区间、减持比例等方面制定规则;对异常交易行为采取限制交易。
2、交易所减持新规对比
两个交易所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并明确了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减持规则、大宗交易减持规则。两所的规定几乎没有实质性差异。
盛世景观点
基于以上对减持新规全面、深入的剖析,盛世景认为,新规的出台对于二级市场的影响,从短、中期来看是中性偏好的,它避免了由于特定股东批量股份解禁导致的短期踩踏减持事件的出现,加强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在未来的1-2年内上市公司减持量是可预期的。在减持期限拉长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大股东将会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