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刑事审判庭张国滨牛玲玲编者按近年来,公众投资的热情高涨,在传统非法集资手段的风险性已为公众广泛认识的背景下,犯罪分子利用各类互联网交易平台实施的“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案件多发高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张国滨、法官助理牛玲玲,结合年以来上海法院审理的“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在梳理“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案件外在表征的基础上,分析案件裁判进路,分类总结不同交易类型的具体认定规则,以期为类案办理提供指引。一、“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案件外在表征
梳理审判实践中的案例,“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案件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的特征:
01
依托一个交易平台
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通过设立投资公司申请成为各类经营金融业务的交易平台的会员单位,或自行设立“类金融”交易平台,从而借助交易平台实施犯罪行为。相关交易平台冠以各种理财名目,以合法面目示人,实则是行为人开展各类犯罪行为的掩护。
02
打着一种投资噱头
投资是此类交易平台宣传的主要功能,标的五花八门,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品、农产品、股票、期货、邮币卡、原油、*金、外汇、虚拟货币等。实践中有同一团伙先后利用多个平台宣传多个投资标的,但在一段时期内,行为人选择的投资标的相对稳定。投资即意味着风险,这也成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搪塞投资人的常规借口。
03
实施同类诱导行为
行为人实施此类犯罪行为并最终获利的前提是有投资人入金交易,前期寻找客户、诱导入金的行为必不可少,并且表现出同类性。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潜在客户信息后,团队业务员冒充证券等投资机构工作人员介绍投资项目,随后将意向客户拉入各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