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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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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这部分是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第一节证券经纪,里面包含了第10-12个知识点,存托凭证的定义、存托人与托管人职责、投资者保护机制,沪伦通的定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沪伦通与沪深港通业务模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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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的定义、

存托人与托管人职责、

投资者保护机制(掌握)

(1)存托凭证的定义

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存托人与托管人的职责

存托

下列机构可以依法担任存托人: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

2.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

3.证券公司。

存托人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1.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签署存托协议,并根据存托协议约定协助完成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

2.安排存放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可以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质、能力和良好信誉的托管人管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并与其签订托管协议,督促其履行基础财产的托管职责。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因托管人过错受到损害的,存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立并维护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

办理存托凭证的签发与注销。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存托协议约定,向存托凭证持有人发送通知等文件。

按照存托协议约定,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派发红利、股息等权益,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表决权等权利。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义务的议案时,存托人应当参加股东大会并为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行使表决权。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存托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托管

存托人可以委托境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存托人委托托管人的,应当在存托协议中明确基础财产由托管人托管。

托管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1.托管基础财产;

2.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协助办理分红派息、投票等相关事项;

3.向存托人提供基础证券的市场信息;

4.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3)投资者保护机制

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投资者保护机制的要求如下: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剩余财产分配等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权益相当。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不得作出任何损害存托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购买最小交易份额的存托凭证,依法行使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各项权利。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接受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委托,代为行使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各项权利。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存托凭证持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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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伦通的定义、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要求(掌握)

(1)沪伦通的定义

沪伦通,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机制,是指符合条件的两地上市公司,依照对方市场的法律法规,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对方市场上市交易;同时,通过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跨境转换机制安排,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

(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不存在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

3.不存在境内法律、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参与证券交易的情形。

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应当符合境内法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12

沪伦通与沪深港通业务模式的

区别(了解)

沪伦通是沪伦两地满足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到对方市场上市交易存托凭证的模式,投资者参与存托凭证交易结算的模式与股票类似。

沪伦通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间可以相互转换,利用基础股票和存托凭证之间的相互转换机制,打通两地市场的交易。

沪深港通是由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境内投资者的交易申报订单路由至境外交易所执行,并由两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为本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代为持有境外证券并参与清算交收的互联互通模式。

沪伦通是将对方市场的股票转换成存托凭证到本地市场挂牌交易,“产品”跨境,但投资者仍在本地市场。沪深港通是两地的投资者互相到对方市场直接买卖股票,“投资者”跨境,但产品仍在对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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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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