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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与证监会反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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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1)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住所;(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该条规定可知,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需要在《招股说明书》中重点披露的事项,并且实际控制人的最终主体有两种,一种是国有控股主体,另一种是自然人。

近年来,证券交易所预披露的拟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屡有出现中介机构经过核查最终认定拟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这也是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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