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4月13日讯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对时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公司或上市公司证券代码:)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合力泰董事长文开福的行*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文开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文开福信息披露违法
文开福是合力泰截至年10月前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年6月29日至9月7日,文开福安排李某伟、郑某炜、庞某三人使用“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某君”新时代证券账户、“卓某燕”安信证券账户、“毛某忠”东北证券账户、“熊某华”中信建投证券账户、“童某娜”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包某莹”天风证券账户、“周某民”国海证券账户、“何某勇”申万宏源证券账户、“胡某1”中银国际证券账户、“万某年”光大证券账户、“胡某2”申万宏源证券账户、“戴某亮”申万宏源证券账户(以下简称“陈某雄账户组”)等13个证券账户交易“合力泰”。年6月29日至9月7日,“陈某雄账户组”合计买入“合力泰”11,.90万股,卖出“合力泰”6,.37万股。
文开福作为合力泰时任实际控制人,在利用“陈某雄账户组”交易“合力泰”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准确地将相关情况告知合力泰,导致合力泰所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1.合力泰在年7月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号)、年7月1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号)、年7月2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号)和《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号)四个公告中,均称“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文开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股”。实际上,年7月4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3,,股,实际持股数量应为,,股;年7月14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15,,股,实际持股数量应为,,股;年7月24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12,,股,实际持股数量应为,,股。
2.合力泰在年8月28日公告的《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年6月30日文开福的持股数量为,,股”。实际上,年6月30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3,,股,实际持股数量应为,,股。
3.合力泰在年12月8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第四节中将文开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情况表述为“自年以来,文开福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次,时间分别为2年12月9日、年1月14日、年1月15日,增持股数分别为,股、,股、,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0.%、0.02%、0.%”;在第八节中将文开福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表述为“年10月,文开福一致行动人尹宪章和李三君因股份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其持有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被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路证券营业部强制平仓。……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文开福短线交易“合力泰”
年6月29日至9月7日,文开福使用“陈某雄账户组”买入“合力泰”11,.90万股,卖出“合力泰”6,.37万股,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和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情况。
上述两项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资料,合力泰相关工作人员、李某伟、郑某炜、庞某等相关人员以及“陈某雄账户组”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和提供的材料,合力泰以及相关机构提供的材料及合力泰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文开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
一、对文开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文开福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
二、对文开福短线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文开福处以53万元的罚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